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222號
TPHM,105,聲,1222,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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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庚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
聲付字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庚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林庚正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74 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 第849號判決確定。於103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5年4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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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