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浚騰(原名劉上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
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浚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浚騰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上訴字第52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民國10 3年10月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 年4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