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宗洋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
度執聲付字第4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宗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洋因背信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 度上易字第96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4 月15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李宗 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