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43號
TPHM,105,聲,1143,201604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雷台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上易
字第17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七號案件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本院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地方法院之審判筆錄及檢察官論告書,法 律扶助律師於鈞院準備程序庭後才閱卷交予聲請人,而鈞院 之審判筆錄至今亦未調予聲請人,以致聲請人之訴訟防禦權 無法充分行使。聲請人於本案有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之原因 ,為此聲請准予許可交付鈞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57號案件 之審判期日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法院組織法有關法庭錄音、錄影之規定,業於104年7月1 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日生效,其增訂之第90條之1明定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 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 、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 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配合法院組織法之修訂,「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其中第8條第1項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 修正說明記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 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 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 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 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語。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 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57號案件審判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其 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聲請人於繳交費 用後,准予發給本院上開案件104年11月12日審判期日法庭 錄音光碟。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