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93號
TPHM,105,聲,1093,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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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瑋裕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等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於民國99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8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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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