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77號
TPHM,105,聲,1077,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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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天孝(原名蔣嵐風)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
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天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 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6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 國100年7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8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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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