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013號
TPHM,105,聲,1013,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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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孟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孟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26號裁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2)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312號裁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97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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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