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緝字,105年度,2號
TPHM,105,上易緝,2,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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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緝字第2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坤樹
        (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
第153號,中華民國92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552 號),提起上訴,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坤樹與綽號「阿桐」不詳成年男子, 共同基於恐嚇取財概括犯意聯絡,民國90年1 月下旬,向陳 亦奇、曹明華吳憲忠寄發內容相同之恐嚇信,經陳亦奇依 信內所載行動電話與張坤樹聯絡,張坤樹恫稱需支付新臺幣 5 萬元;否則舉發陳亦奇偽造臺北市立滬江中學畢業證書犯 行。因雙方價錢未談妥,陳亦奇害怕遭追訴而報警,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二、被告死亡,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明文規定。被告張坤 樹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於92年8 月12日 提起上訴,因被告張坤樹逃匿,本院於93年9 月20日發布通 緝。經查,被告張坤樹已於98年9 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原審未及審酌,爰不經言詞辯論,撤 銷原判決,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 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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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