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屍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758號
TPHM,104,上訴,1758,2016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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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良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害屍體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
27日所為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758號),有應更正部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關於「102年4月16日」、「102年4月20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3年4月16日」、「103年4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關於「102年4月16日」及 「102年4月20日」之記載,係屬誤寫,並不影響原裁定之本 旨,應予分別更正為「103年4月16日」、「103年4月20日」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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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