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3號
ULDV,105,重訴,23,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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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楊宗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瑞琳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3,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62,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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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