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郭水圳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仁復、郭賢同、
郭信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仁復、郭賢同、郭信忠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5,44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79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