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0號
ULDV,105,訴,150,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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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郭水圳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仁復郭賢同
郭信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郭仁復郭賢同郭信忠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5,44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79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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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