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陳河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王萬金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
抗告;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