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河南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後,本院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一八一一號清償債務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該擔保金額之多寡 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該項擔保係 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 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 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 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 9 號裁定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雖對於相對人負有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之債務,然伊已清償將近90萬元,目前伊積欠相對人之 債務僅餘約20萬元左右,詎相對人仍以110 萬元之金額對伊 聲請強制執行。且因相對人巧取利益,伊本件所負債務之利 率已超過年息百分之20,相對人之借款債權難認合法,並以 伊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 7 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811號 清償債務事件對於坐落雲林縣臺西鄉○○段0000地號、面積 921.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 分之1 之土地;同段1953地號 、面積51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3 之土地;同段1608 地號、面積1656.63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2 之土地; 同段1936地號、面積338.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2 之 土地;同段1780-1地號、面積548.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分之2 之土地之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及民事卷宗 審閱結果,認如附表所示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有停止執行之 必要,應予准許,茲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
,相當於相對人就本件執行標的無法及時受償所受之利息債 權損失。而本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110 萬元 ,又預計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7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 審理時間約為3 年4 個月(按依司法院發布之各級法院辦案 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案件一審辦案期限 為1 年4 個月,第二審辦案期限為2 年),依上開標準,按 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 可能遭受之利息債權損失約為183,333 元(計算式:1,100, 000 元×5%×3 年4 月=18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 此,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三、復查,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811號清 償債務事件執行程序,其執行標的除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外, 另包括債務人陳木山所有之財產,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5 年 度司執字第1811號執行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惟陳木山並未聲 請停止執行,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超過上開應准許之部 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
│附表: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註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 │雲林縣│臺西鄉 │ 尚德 │ │ 1608 │田│ 1656.63 │ 12分之1 │ │
│1 ├───┼────┴───┴───┴────┴─┴─────┴──────┴────────┤
│ │ 備考 │財產所有權人:陳河南 │
├─┼───┼────┬───┬───┬────┬─┬─────┬──────┬────────┤
│ │雲林縣│臺西鄉 │ 尚德 │ │ 1780-1 │田│ 548.11 │ 12分之1 │ │
│2 ├───┼────┴───┴───┴────┴─┴─────┴──────┴────────┤
│ │ 備考 │財產所有權人:陳河南 │
├─┼───┼────┬───┬───┬────┬─┬─────┬──────┬────────┤
│ │雲林縣│臺西鄉 │ 尚德 │ │ 1936 │建│ 338.59 │ 12分之1 │ │
│3 ├───┼────┴───┴───┴────┴─┴─────┴──────┴────────┤
│ │ 備考 │財產所有權人:陳河南 │
├─┼───┼────┬───┬───┬────┬─┬─────┬──────┬────────┘
│ │雲林縣│臺西鄉 │ 尚德 │ │ 1953 │建│ 519.00 │ 24分之1 │ │
│4 ├───┼────┴───┴───┴────┴─┴─────┴──────┴────────┤
│ │ 備考 │財產所有權人:陳河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