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廖學平
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廖大資
廖素娥
廖素月
廖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洪善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ㄧ之「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廖大資、廖素娥、廖素月、廖素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原告廖學平為被繼承人洪善之長子,被告廖大資 、廖素娥、廖素月、廖素津則分為被繼承人洪善之配偶、長 女、次女、三女。被繼承人洪善已於民國104 年7 月4 日死 亡,其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共10筆,應由繼承人即原告 及被告廖大資、廖素娥、廖素月、廖素津等5 人共同繼承, 每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如附表二所示,各為5 分之1 。又繼 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上開所留之 遺產無法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 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㈠兩造就被繼承 人洪善所遺如附表ㄧ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 附表ㄧ「分割結果欄」所示。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廖素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於準備程序期日到 庭陳述: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二、被告廖大資、廖素月、廖素津未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提出書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洪善於104 年7 月4 日死亡,其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存款遺產,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洪善之繼承人, 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即各5 分之1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縣二崙鄉 農會、雲林縣二崙鄉農會油車辦事處、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崙油車郵局函調被繼承人之存款資料查核無訛,此有雲 林縣二崙鄉農會105 年1 月9 日二農信字第1050000171號函 暨所檢附之存款餘額(存額)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雲林郵局105 年1 月18日雲營字第1052900054號函暨所檢 附之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且為被告廖素娥 到庭所不爭執,而被告廖大資、廖素月、廖素津經合法通知 均未提出任何抗辯,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實在。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亦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洪善之繼承人,其 等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在分 割遺產前,兩造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本件兩造繼承 人就被繼承人洪善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乙節,有本件調解不 成立之調解紀錄表在卷可參,又被繼承人洪善之遺產均屬存 款,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 彼此間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洪善有以遺囑禁 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 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洪善所遺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而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均由兩造 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經核此分割方式係合 於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及被告廖素娥之意願,對被告廖大資、 廖素月、廖素津亦無不利之處,堪認對於兩造均屬公平合理 ,於法亦無不合,故本件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肆、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 地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是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 ,爰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伍、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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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被繼承人洪善所遺遺產(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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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金 融 機 構 │存款金額(新臺幣/元) │分割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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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二崙油車郵局 │5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號:305687256 號)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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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二崙油車郵局 │4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號:303676523 號)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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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二崙鄉農會 │2,0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號:06128 號)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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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二崙鄉農會 │1,6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號:06128 號)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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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二崙油車郵局 │21,232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號:003861-4號)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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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二崙鄉農會(油車分部) │24,894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號:00274220612860號)│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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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二崙油車郵局 │4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號:305687130 號)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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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二崙油車郵局 │5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號:305687382 號)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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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二崙油車郵局 │6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號:303155693 號)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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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二崙油車郵局 │500,00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
│ │(帳號:311114087 號) │ │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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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洪善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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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應繼分比例│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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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廖大資 │1/5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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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廖學平 │1/5 │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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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廖素娥 │1/5 │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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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廖素月 │1/5 │次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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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廖素津 │1/5 │三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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