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42號
ULDV,105,司聲,42,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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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峰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李琴為公示送
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 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 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 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 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末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 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 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 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 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 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 營業所行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受讓本件債權後,即將債權讓與乙 事以存證信函寄送相對人二人之戶籍地及設立登記地,然均 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准予公示送達 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影本、 信封影本、相對人最近戶籍謄本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 影本為證,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查訪 相對人李琴現是否住於戶籍地即聲請人送達地,經該局回覆 略以相對人李琴現實際居住地應為雲林縣崙背鄉○○村○○ 路000 號。另本院依職權按該局之職務報告所載之相對人峰 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茂誠李日增之電話,以 公務電話詢問其送達地,經李茂誠李日增回覆以送達地為 雲林縣虎尾鎮○○里○○00巷00號,此分別有該局回覆公文



暨職務報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 就前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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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