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94號
ULDV,105,司促,2394,20160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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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4號
債 權 人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煌榮
債 務 人 國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4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本件債務人僅國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一人,債權人聲請債務
  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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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祥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鼎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