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附民字,89年度,350號
TNHM,89,重附民,350,20001123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О號G
   原   告 黃鳳卿即江夏企業行
   被   告 甲 ○ ○
右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五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蘇  重  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