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龍文代 理 人 王巧玲債 務 人 林來有 李明藤(兼李楊血之繼承人) 張李阿香(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李秋桃(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莊李𥕥鉛(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李秀妙(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林李阿碧(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李卉莉(即李楊血之繼承人)一、債務人張李阿香、李秋桃、莊李𥕥鉛、李秀妙、林李阿碧、 李卉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楊血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債務人 李明藤、林來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69,30 7 元,及自民國103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止,逾期本金部份 改按債權人基準放款利率加3%(即年息5.87% )計息,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即年息0.587%)計收違 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即年息1.174%)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張李阿香、李秋桃 、莊李𥕥鉛、李秀妙、林李阿碧、李卉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 楊血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明藤、林來有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 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