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96號
ULDV,105,司促,2096,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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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龍文
代 理 人 王巧玲
債 務 人 林來有
      李明藤(兼李楊血之繼承人)
      張李阿香(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李秋桃(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莊李𥕥鉛(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李秀妙(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林李阿碧(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李卉莉(即李楊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李阿香李秋桃、莊李𥕥鉛、李秀妙林李阿碧
  李卉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楊血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債務人
  李明藤林來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69,30
  7 元,及自民國103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止,逾期本金部份
  改按債權人基準放款利率加3%(即年息5.87% )計息,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即年息0.587%)計收違
  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即年息1.174%)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張李阿香李秋桃
  、莊李𥕥鉛、李秀妙林李阿碧李卉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
  楊血之遺產所得範圍內與債務人李明藤林來有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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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