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88號
ULDV,105,司促,1988,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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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土庫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宏義
債 務 人 張英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5,000 元,及自民
  國(下同)104 年7 月3 日起至104 年8 月3 日止,按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10% (即年
  息2.956%)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
  利率加10% (即年息2.956%)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
  利率加20% (即年息2.956%)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加20% (即年息2.956%)計付違約金
  ,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同調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僅債務人張英祥一人,債權人請
  求連帶給付,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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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