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02號
ULDV,105,司促,1902,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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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廖國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廖宏彬東金燈飾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東金燈飾行係一 獨資商號,其負責人已變更為他人,即變更為另一權利主體 ,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1 紙附卷可稽。債權人將廖 宏彬列為本件債務人,洵屬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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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