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81號
ULDV,105,司促,1881,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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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債 權 人 康洛湖
代 理 人 張振添
債 務 人 許戎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75,786 元,及自
  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出
  之票據號碼AH0000000 、KN0000000 號2 紙,聲請人請求提
  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票號FB0000
  000 、FB0000000 等2 紙支票影本,未見債務人許戎尉於支
  票背書,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就上開2 紙支票對債務人許
  戎尉請求發給支付命令自屬無據,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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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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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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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4月10日     │220,000元       │FB4382872  │104年4月11日     │
│1 │           │           │           │           │
├─┼───────────┼───────────┼───────────┼───────────┤
│00│104年4月20日     │230,000元       │FB4382873  │104年4月21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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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5月10日     │652,000元       │AH5407846  │104年5月11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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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4月5日      │500,000元       │KN4189941  │104年4月7日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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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4月30日     │250,000元       │AH5436027  │104年5月1日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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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6月18日     │497,000元       │KN0011932  │104年6月19日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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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年6月5日      │726,786元       │AN0307602  │104年6月5日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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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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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