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令木
代 理 人 張才有
債 務 人 張進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及自民
國(下同)104 年12月13日起至105 年1 月12日止,按行政
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機動調整計付利息,暨自105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
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886%)加10%
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
息2.886%)加10% 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
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率(即年息2.886%)加
20% 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放款利
率(即年息2.886%)加20% 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