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393號
ULDV,105,司促,1393,2016040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債 權 人 洪蒼榆
債 務 人 吳木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及自如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
├─┬───────────┬───────────┬───────────┬───────────┤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
│00│104年7月5日      │150,000元       │KN4189083  │104年7月6日      │
│1 │           │           │           │           │
├─┼───────────┼───────────┼───────────┼───────────┤
│00│104年6月7日      │150,000元       │KN4189080  │104年6月8日      │
│2 │           │           │           │           │
├─┼───────────┼───────────┼───────────┼───────────┤
│00│104年8月2日      │150,000元       │KN4189082  │104年8月3日      │
│3 │           │           │           │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