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29號
ULDV,104,家訴,29,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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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9號
原   告 徐黃滿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黃朝欽
訴訟代理人 黃中輝
被   告 黃朝章
被   告 黃朝印
被   告 張黃菊
被   告 黃香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下午2 時10分】,於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上開期日到庭,並提出【被繼承人黃玉美生前簽名之相關文件(以民國79年前後之文件優先)】作為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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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