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52號
ULDV,103,訴,452,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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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2號
原   告 蔡雪李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林信宏
訴訟代理人 林義統
      林金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並應於十日內提出本件各自墊支之訴訟費用收據供本院參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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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