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7號
MLDA,105,交,7,2016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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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7號
原   告 蘿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宛珍(董事)
原   告 萬鴻仁
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羅宛珍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所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
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當事人」欄之缺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3 第1 項、第237 條之9 準用同法
  第236 條、第105 條第1 項、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原起訴
  狀上「當事人」欄中,漏載原告「蘿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之代表人與原告「蘿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之關係(如董事
  ),並錯載被告機關之名稱與所在地,且漏載被告機關代表
  人與機關之關係等資訊,原告二人應依以下資訊提出補正後
  之起訴狀表明:
  ㈠原告【原告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
   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㈡被告【應列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被告所在地、代表
   人之姓名及該代表人與機關之關係。本件原處分機關名稱
   全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其所在地為「
   新竹縣新埔鎮○○路○段00號」,代表人為「林翠蓉(所
   長)」】。
二、「案由」即「訴訟標的」欄與「訴之聲明」欄之缺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準
  用同法第236 條、第105 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第57條第
  4 款之規定,依原起訴狀「案由」即「訴訟標的」欄所記載
  本件原告二人所爭執之交通裁決字號,分別為被告105 年2
  月5 日所為之竹監苗字第54-Z00000000號(下稱裁決一)及
  同年月日之竹監苗字第54-Z00000000號(下稱裁決二)此二
  交通裁決,惟原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卻僅記載「一、吊
  扣汽車牌照3 個月之處分撤銷」之聲明,並未對裁決二裁罰
  部分予以聲明,就訴之聲明部分已生疑義。經核原起訴狀「
  訴之聲明」欄所記載之處分係裁決一所為裁罰,而依原起訴
  狀所載理由,表示願意接受交通裁罰等語,因本案之行為人
  即車牌號碼0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駕駛係原告萬鴻仁(車
  主為蘿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原起訴狀之撰狀人亦為萬鴻
  仁,是上開願受交通裁罰之陳述,為萬鴻仁之意,應無違誤
  。則萬鴻仁對於其受裁罰之裁決二部分,究竟是否爭執,即
  有真意未明之處,從而影響本件訴訟標的範圍之判斷。故原
  告二人應依下列說明事項,確認其真意後,於補正後之起訴
  狀向本院表明:
  ㈠萬鴻仁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內,確認其是否欲爭執裁決二
   ,並欲與原告「蘿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一同起訴。
  ㈡倘萬鴻仁欲爭執裁決二之裁罰,則其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
   「訴之聲明」欄中,補充記載其對於裁決二所欲聲明之事
   項(如撤銷被告105 年2 月5 日所為竹監苗字第54-Z0000
   0000號之處分),始為完足之聲明。
  ㈢若萬鴻仁不欲爭執裁決二之裁罰,則原告「蘿拉生活事業
   有限公司」應於補正後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中,刪除關
   於萬鴻仁部分之記載,並於「案由」即「訴訟標的」欄及
   「事實及理由」欄中,刪除關於裁決二之記載後,向本院
   表明,以確定本案之訴訟標的範圍。
三、「行政法院」欄之缺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準
  用第236 條、第105 條第1 項、第57條第8 款之規定,原起
  訴狀「行政法院」欄誤載為「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本院行政法院名稱全銜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原告二人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其記載。
四、「證物名稱及件數」即「供證明或釋明證據」之缺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準
  用同法第236 條、第57條6 款、第7 款之規定,原起訴狀「
  證物名稱及件數」欄僅記載「交通裁決影本二件」,惟依原
  起訴狀所附證物,尚有「舉發通知單影本二件」、「被告所
  轄苗栗監理站函文影本一件」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函文影本一件」等書證。原告應於補
  正後之起訴狀補充上述漏載之證物名稱及件數,如尚有供證
  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亦應一併附於補正
  後之起訴狀提出。
五、提出補正後之繕本或影本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準用第236 條、第59條、民事訴
  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
  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 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
  頭書明「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以資區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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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蘿拉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