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7號
MLDV,105,訴,77,201604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欽賢
被   告 錦鑫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洪水桔
被   告 洪枝旺
被   告 廖雲芳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