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1號
MLDV,105,訴,51,2016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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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良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涂志成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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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