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吳建均
被 告 瑨興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峰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營業所及住所係位在新竹市 ○區○○里○○路0 段00巷00號3 樓之2 ,並有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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