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羅明耀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吳明月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被告所有土地可增加之土地價額
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三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