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52號
MLDV,105,補,252,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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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劉瓊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銅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6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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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