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明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昌旭、陳怡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367,142 元【計算式:2,061,675 +1,305,467 =3,367,142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8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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