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39號
MLDV,105,補,239,2016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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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黃壬貴
法定代理人 黃建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耀輝等2 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徐耀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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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