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祭祀公業黃壬貴法定代理人 黃建椿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耀輝等2 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被告徐耀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原告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