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黃壬貴管理人黃建椿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耀輝、徐耀榮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
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
固免徵裁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
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
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苗栗縣頭份鎮斗煥段535 、537 、538 、540 、542 、543
、544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徐耀輝、徐耀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