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34號
MLDV,105,補,234,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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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廖朝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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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