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廖朝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陞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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