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27號
MLDV,105,補,227,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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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郭千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勝榤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1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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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