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132號
MLDV,105,苗簡,132,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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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132號
原   告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被   告 賴谷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第24條 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 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 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 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2 項、第405 條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國92年 2 月7 日增訂第28條第2 項之立法理由謂,依第24條規定,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法院,惟當事人之一造如為法人或 商人,以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合意管轄條款與非法人或商 人之他造訂立契約者,締約之他造就此條款多無磋商變更之 餘地,為防止合意管轄條款之濫用,保障經濟弱勢當事人之 權益,爰增訂第2 項,規定上述情形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法院將該訴訟移送於 其法定之管轄法院,並於但書明定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 適用聲請移送之規定,以免爭議。由此可知,此項增訂係因 管轄合意雖有以當事人之意思自主決定管轄法院之優點,惟 現代社會下該合意卻可能為法人或商人之企業主所濫用,即 將之訂入預先設定之定型化契約中,使弱勢一方難以對此管 轄合意表示意見,而使管轄合意流於形式,無從真正發揮兩 造當事人協議決定管轄法院之意旨,甚有可能迫使弱勢當事 人於實際訴訟中因旅途勞費而放棄使用訴訟制度,破壞當事 人武器平等原則。亦即本條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在防免合意 管轄條款之濫用,保障弱勢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因此,在無 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理此種移轉管轄 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以原就被」原則定其管 轄法院。而本條項所稱「顯失公平」之情形,如:乘他造急 迫、輕率、無經驗,或所合意之法院係遠離他造之居所或生 活根據地以致難能為攻擊防禦等類似情形均屬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勞動契約」第39條合意 本院為管轄法院,爰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負本件損害賠償責 任等語(見本院卷第13頁),惟被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 即以民事聲請狀表示其住所地在花蓮縣,且其侵權行為地與 工作地點均在花蓮縣,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等語(見本院 卷第29至31頁)。審酌原告為法人,上揭「勞動契約」為繕 打完成之契約(見本院卷第7 至13頁),其第39條關於管轄 之約定,已印就「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並無其他選項 ,或空格以供填寫,且契約最末之立約人甲方部分已事先印 就,僅餘乙方欄位係空白,由簽約之對造即被告填寫,堪認 上揭「勞動契約」係原告預先製作完成備妥之定型化契約。 而被告住所在花蓮縣吉安鄉○○村0 鄰○○○街00號,有被 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26頁)在卷可稽,被 告住所地在花蓮縣,此為原告所知悉,核屬臺灣花蓮地方法 院管轄區域,而原告亦於起訴狀中主張被告於花蓮縣光復鄉 駕駛車輛而造成原告所有之車輛毀損、送位於花蓮縣吉安鄉 之東原企業社維修等語(見本院卷第5 頁),並有維修車輛 之工作單與統一發票、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見本院卷第14至16頁)等件在卷可憑,足證原告就 侵權行為地係在花蓮縣亦明知。是上揭「勞動契約」第39條 合意管轄之約定,僅有利於原告自身而造成被告應訴之不便 ,本件倘由本院管轄顯增被告應訴之煩,對於被告顯失公平 。如謂被告須受原告單方所擬定條款之約束,遠赴人生地不 熟之本院應訴,如此被告在考量勞力、時間及費用等程序上 不利益之情況下,或須因此放棄應訴之機會,而原告至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應訴,無論在組織及人員編制上,難認有何重 大不便。依首揭條文及說明,為保護經濟上弱勢之被告,本 件應排除合意管轄條款之適用。復參以本件實際侵權行為之 行為地係於花蓮,關於本案後續證據之調查如由臺灣花蓮地 院進行調查應較為便利。綜上,應認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由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於法有據。茲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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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