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76號
原 告 順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雍鴻
訴訟代理人 曾旭傑
被 告 張芳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只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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