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04號
MLDV,105,司繼,204,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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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何謝双妹
      何榮煌 
      何月妹 
      何月秋 
      何月鳳 
      何秀蘭 
      何秀貞 
      何益菁 
      何秀廷 
      何誌桓 
      何美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何興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頭
  份市○○里00鄰○○街000 號)之配偶、子女及孫子女(代
  位繼承),被繼承人於民國105 年2 月9 日死亡,現聲請人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
  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聲請
  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何興生之遺產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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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