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東衡
相 對 人 廖謝月英
廖振輝
廖永輝
廖有妹
廖亮妹
詹廖桂招
廖秋韻
廖廷鳳
廖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民國96年9 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廖炳松(已歿)前於民國(下同)80年9 月3 日將 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38 萬元( 嗣經雙方合意變更為416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 清償,存續期間為自80年9 月2 日起30年,債務清償日期 依各個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
(二)嗣債務人廖炳松即於98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74 萬元 ,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98年12月11日起至 118 年12月11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繳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4 年8 月11日起即 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475,098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廖 炳松已於103 年9 月5 日死亡,依法應由相對人等繼承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列渠等為對象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 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出明細查詢、土地登 記簿謄本、借據等件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5 年3 月14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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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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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栗縣│ 大湖鄉 │ 南湖 │ │804-28 │林│ 22435 │全部 │相對人等公同共有│
│ │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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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苗栗縣│ 大湖鄉 │ 南湖 │ │804-60 │林│ 2610 │全部 │同上;分割自804 │
│ │ │ │ │ │ │ │ │ │-2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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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苗栗縣│ 大湖鄉 │ 南湖 │ │804-61 │林│ 13252 │全部 │同上;分割自804 │
│ │ │ │ │ │ │ │ │ │-2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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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苗栗縣│ 大湖鄉 │ 南湖 │ │804-62 │林│ 5495 │全部 │同上;分割自804 │
│ │ │ │ │ │ │ │ │ │-2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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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苗栗縣│ 大湖鄉 │ 南湖 │ │804-63 │林│ 1276 │全部 │同上;分割自804 │
│ │ │ │ │ │ │ │ │ │-28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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