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
債 權 人 溫雅鈞
溫雅晴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溫宥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經債權人溫雅鈞、溫雅晴簽章,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