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25號
MLDV,105,司促,2125,2016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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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5號
債 權 人 溫雅鈞
      溫雅晴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溫宥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經債權人溫雅鈞溫雅晴簽章,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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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