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何修慧
何榮文
陳春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何修慧前就讀吳鳳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何榮文
、陳春喜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
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 筆
,共計新臺幣55,914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
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
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何修慧自民
國104 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26,359元,及自民國104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62%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4 年12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何榮文、陳春喜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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