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惠茹
張建明
左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零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惠茹於民國98年至101 年間邀同債務人張建
明、左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7 筆,共計新臺幣468,734 元整,借款
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惠茹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4 年10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42, 051元及自民國104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
104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張建明、左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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