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96號
MLDV,105,司促,1996,2016041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郭慈慧
      郭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郭慈慧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私立龍德家
     商時,邀同債務人郭振義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92,210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103 年03
     月15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
     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 年01月15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84,20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