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94號
MLDV,104,訴,594,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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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59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柯艾玉
被   告 邱仕森
      邱仕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被告間於民國100年9月26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0年11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如附表所示被告邱仕煌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邱仕森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邱仕森前於民國92、94年間向原告申請分期 預借現金、簡易通信貸款,結算至95年8月6日合計尚欠新臺 幣(下同)54萬3974元未償(下稱系爭債務)。詎被告邱仕 森明知系爭債務亟待清償,卻於100年9月26日將附表所示不 動產贈與其兄即被告邱仕煌,嗣100年11月11日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完畢。綜上,被告邱仕森身處負債,竟將名下財產 無償讓與被告邱仕煌,勢屬降低清償能力之加害債權行為。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行使撤銷訴權,並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告邱仕煌抗辯:附表所示不動產乃胞弟即被告邱仕森賣給 我的,成交價230萬元,而過戶事宜全權交給代書處理,我 不清楚為何申請登記時要用「贈與」為原因關係。總之我們 兄弟間是正當買賣,當下我只知道他負債累累但不曉得也欠 原告錢,所以原告行使撤銷訴權應無理由。並聲明:駁回原 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邱仕森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不曾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查原告起 訴時就行使撤銷訴權之態樣未精確聲明,嗣105年3月3日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補陳如主文所示。經核此屬更正或補充陳述 ,應予准許。




二、被告邱仕森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諸本件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對其行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邱仕森積欠系爭債務、已陷入無資力狀態下,仍於前揭 時點以「贈與」為原因關係移轉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予胞 兄即被告邱仕煌等客觀事實,本無人爭執(本院卷第3-4、7 7、150頁),並有系爭債務申請書、帳務明細、土地登記簿 謄本、異動索引、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覆資料、稅 務電子閘門等件可稽(本院卷第10-12、47-49、63-64頁, 證物袋內)。從而本件應審究之爭點厥為:
(一)被告間係基於「贈與」或「買賣」而移轉附表所示不動產?(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行使撤銷訴權有無理由?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則被告邱仕煌既同認「附 表所示不動產係以贈與名義申請登記」(本院卷第150頁 ),自應就其抗辯「實際上被告間係成立買賣關係」乙節 負責舉證,惟被告邱仕煌始終不曾提出任何買賣契約、給 付對價之簽收記錄等客觀事證(本院卷第75-77頁),矧 其嗣已坦言:我因為中風沒有經濟能力等語,而無從舉證 有何對價關係之金流情形(本院卷第150-151頁),益徵 被告邱仕煌憑空爭執「被告間買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虛 誑。綜上,被告邱仕煌未能證明所抗辯之買賣事實,被告 間移轉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原因關係自應以申請登記時表明 之「贈與」為是。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並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本文)。所謂「有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所為減少其 財產之行為,有害於總債權之共同擔保而言,倘債權人之 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不能滿足或實現困難之情形,即 可認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 853號判決可參)。另債權人行使此撤銷權,可同時訴請 撤銷債務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 字第1706號判決可參)。則被告邱仕森移轉附表所示不動 產時已無資力一事既無爭議(本院卷第77頁),並有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覆資料、稅務電子閘門等件所示 100年度被告邱仕森負債(借款呆帳合計186萬2969元)顯大 於資產(所得給付總額20萬7323元)之情形可佐(本院卷第 63-64頁、證物袋內)。從而被告邱仕森無償讓與附表所



示不動產,勢必妨害原告債權之實現可能性,原告依民法 第244條第1、4項訴請撤銷被告間贈與、移轉附表所示不 動產等舉,自屬有據。
三、綜合上述,被告邱仕煌未能舉證所稱之有償行為,原告求以 民法第244條第1、4項撤銷有害其債權之被告間無償行為暨 回復原狀,應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要與判決結論不生影 響,爰不一一論述,併加陳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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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地號 │苗栗縣銅鑼鄉○○○段000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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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發生日期 │100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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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日期 │100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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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請之登記原因│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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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 │邱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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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 │邱仕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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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所有權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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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