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6號
MLDV,104,訴,136,201604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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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葉青波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0000000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1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5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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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