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4年度,416號
MLDV,104,苗簡,416,2016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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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416號
原   告 鑫盛檢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盛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   告 荷太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忠
訴訟代理人 周政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法定代理人陳世忠以本件支票遭原 告法定代理人陳家盛拾獲侵占為由對陳家盛提出刑事侵占告 訴,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 偵辦,已對陳家盛為不起訴處分在案。陳世忠為解免本件給 付票款債務誣告陳家盛侵占系爭支票,本件事證已明,爰聲 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續行本件訴訟等語。三、查本件給付票款事件,前經本院於104 年9 月17日裁定於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330號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下稱系爭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系爭另案前定於105 年3 月4 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迄今尚未 審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2 月1 日桃院豪民堯104 訴1330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而本院前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係認有以系爭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 訴訟先決問題,目的在避免判決歧異及節省當事人開庭之勞 費。故本件允宜在系爭另案之民事訴訟確定前,由本院繼續 停止訴訟程序,聲請人於現時以被告法定代理人告訴原告法 定代理人侵占案件業經桃園地檢以不起訴處分在案為由聲請 撤銷原停止訴訟裁定,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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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太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盛檢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