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32號
MLDV,104,消債更,32,2016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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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債 務 人 陳承
代 理 人 陳水聰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明書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林振暉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林昆錫 
代 理 人 楊澄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聲請人駁回」記載,應更正為「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之 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聲請人駁回」 之記載,係「聲請駁回」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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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