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1號
MLDV,103,訴,241,2016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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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何介信
原   告 黃森文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周敦偉
被   告 林順發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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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