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1號原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訴訟代理人 何介信原 告 黃森文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複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周敦偉被 告 林順發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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