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3號
HLDA,105,簡,3,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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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陳勝廉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張盛和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
代 表 人 黎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 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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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